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自由”的定义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前提下,一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谓侵犯他人的问题点上,则有许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识为,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应该受到制裁,包括以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约束他们的自由,这些准则通常与现代民主社会一致。通常在西方民主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作为基础的功能准则的。
自由意志主义通常会以掌权者侵犯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个人在权力前所展现的渺小。不像一般注重于一个人能做什么的积极自由,自由意志主义者强调于一个人被允许做什么的消极自由。这种概念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首次提出,并在之后由以赛亚·伯林详细阐述。
自由意志主义通常认为,政府若对一个人和其财产随意施加约束、或实行中央集权,便是违反了自由的准则。他们倾向于将政府看作是为了定义并保护每个人各自的行为和思想自由的角色。并视执法机关应该制裁那些借由暴力或诈欺伤害了他人的行为,但不应该涉及那些与侵犯他人无关的事物(例如毒品和卖淫等等)。无政府主义便是自由意志主义的一种延伸形式,反对一切来自政府的约束,假设在无政府状态下个人和社会将形成自治组织,而不需要管理者和执法者。
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视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个体所拥有最基本权利,因此对任何一种作出让步必然会危及到其他两者。若是民主国家经由政治过程放弃了坚持这些个人权利,他们会视之为“多数的暴政”,此一说法最先由亚历西斯·托克维尔提出,并经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主张而出名,认为这是多数人将他们所订立的约束强加至少数人身上,却在过程中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例如同性恋问题)。
许多自由意志主义者支持普通法,认为普通法与成文的法规相较之下,较少出现独裁状况,也比较具有弹性。认为普通法更能调整对财产权的定义以适应环境的思想家,包括了弗里德里克·哈耶克、理查·艾普斯坦(Richard Epstein)、罗伯特·诺齐克、兰迪·巴内特。
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则推测这种变革最终会产生各种“平常的”定义,例如环境污染以及其他的互相影响现在则被视为外部效应。“一个自由意志主义的社会将不会容许任何人借由污染而伤害到他人,因为每个人要替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权利和后果主义
一些自由意志主义者例如罗伯特·诺齐克和穆瑞·罗斯巴德则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换言之要保护这些权利、或是摧毁它们,都是个人的选择。他们的观点直接或间接的由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的著作里引申出来。对自由意志主义也有极大影响的艾茵·兰德也视这些权利为自然法,不过她本人却拒绝这种分类。
其他自由意志主义者如米尔顿·佛利民、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以及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则认为这些权利是实用主义或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的,而且也是道德的根基点。他们主张自由意志主义是与经济效率是保持一致的,也因此自由意志主义是促进和提高社会福利的最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