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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味精未标“贮存条件” 闽清一老板被罚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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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食品经营者一般都应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因此经营者都会非常注意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但往往忽略了贮存条件。闽清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近日开展日常巡查,在省璜镇某食杂店发现其销售的“天宗味668鲜味专家(无盐型)”以及“天宗味1000调味专家”牌味精均未标注“贮存条件”的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标签不合格味精1450包,共计675公斤。随后工商局依法对不同批次味精进行抽样送检,结果表明上述味精均符合GB/T8967-2007国家标准的要求。近日,闽清县工商局依法对扣押的上述味精交由食品生产者召回处理,责令老板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1楼2013-04-01 14:28回复
    严惩不贷


    2楼2013-06-0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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