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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①专利权用尽,即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②善意第三人,即使用或者销售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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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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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的种类主要有:(1)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在存在成约定金的情况下,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2)证约定金,即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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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特征: 1.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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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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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如无先履行之义务,在对方因无履行能力而未履行债务时,则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不安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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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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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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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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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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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下列情况下,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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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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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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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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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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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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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特征:(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类型:(1)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据,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占有手段,无权占有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2)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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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答:(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当其留置物被第三人侵夺时,留置权人有权通过占有物返还之诉请求返还。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3)必要使用权。从原则上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不享有使用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管留置物的需要留置权人可适当地使用留置物,此外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也有权使用留置物。 (4)拍卖、变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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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宝库】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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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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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 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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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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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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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汇票、支票、本票。(2)证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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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权利:(1)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2)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的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4)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义务:(1)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2)保证质押财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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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权利:(1)占有质押财产。(2)收取质押物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全质权。(4)优先受偿。 义务:(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3)在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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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主债务履行。(2)抵押物灭失。(3)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4)抵押权实现。(5)抵押人抛弃抵押权。(6)其他原因。 88、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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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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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答: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为担保物的附随性。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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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治 吧》是由我们几个学习法学的研究生同学们一起发起建设的 我们目的在于: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同学提供的交流平台,探讨自己在法学学习中的经验、提出学习研究中的困惑,与大家深入探讨、广泛交流, 本吧目前计划建设【知识宝库】【案例分析】【民商园地】等多个专题讨论区,本吧将遵 守百度贴吧协议和法律法规,对于一切违规内容予以整治 请管理及百度进行监督 望螚批准,诚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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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承包人的权利:(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人义务:(1)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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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原则上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土地承包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农户人口的增减一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一般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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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答: (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用益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之实体为目的的权利,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因此又称为实体物权。(2)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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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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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是指数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形成的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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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 (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3)优先购买权。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5)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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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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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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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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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它是所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它是一个整体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们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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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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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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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所谓指示交付是指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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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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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任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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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定限物权的再分类。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性质所作的分类。 (4)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作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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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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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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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代理期问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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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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