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3月6日在皮屯与一辆车发生事故,因双方未能在修车事项上达成一致,故双方于同年5月份分别像开封市禹王法院禹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对方的诉讼流程及审判已于2019年10月份下达,但是本人提起的诉讼拖至11月14日开庭,开庭结束后被告知大概十个工作日判决书就能下达,但至今也未收到判决书,期间曾多次前往开封市禹王法院禹王法庭进行咨询,皆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致使现如今仍毫无结果,这其中是否有什么利益纠葛?我也不得而知,但是一起事故两种对待是因何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能平等吗?我不知道,这其中是否有人故意拖延?是否有什么关系链?我更不得而知,我只希望国家审判机关能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第一,公正公平的对待案件当事人,积极主动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