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斤葡萄二角钱,如此评估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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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市民李先生经当地村委会同意与村民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近5公顷土地成立种植园,就在种植园果树进入盛果期时,该地块被政府列入项目改造工程用地,经评估后当地政府就补偿事宜与该市民达成协议,并承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协议,谁知到了协议指定的最后期限,主管拆迁和补偿的领导纷纷“回避”。当事人无奈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却表示原评估价格过高,提出对已拆除的标的物做重新评估,而评估文书至今拒绝向当事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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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珲春市的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支 作者供图
承包土地17年遇政府征收
2010年4月18日,刚刚退休的李先生承包了位于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第三小组的土地,成立珲春市桃园种植园,承包期限为17年。
通过考察,李先生得知发展果酒经济前景好、效益高。李先生便以每株2—5元的价格,引进了11万多株适合北方生长的既抗寒又高产的贝达葡萄树种。
经过三年的苦心经营,葡萄树长势良好,大部分开花结果,李先生看到自己辛勤的付出马上有了回报,心里充满喜悦。据李先生妻子称,当年秋季,很多葡萄树都结出十余斤的果实。
进入到2014年5月,正是葡萄树发芽季节,李先生和妻子从早到晚忙碌在葡萄园内,李先生妻子细数着葡萄树结果枝上长出的芽眼,看着结果枝上即将长出的果穗,心里充满了对丰收的渴望。
2014年5月19日这天,珲春市英安镇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来到李先生的葡萄园内,有人丈量面积,有人查数树苗,李先生一问方知,他种植园所在的位置被市政府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7月1日,李先生接到珲春市副市长郑某某电话,约他下午4点在珲春市政府宾馆见面。下午4点,在政府宾馆大厅休息区,李先生见到了郑副市长,副市长开门见山:珲春市政府因修建珲春市区通往边境合作区的大桥及珲春河道改造工程,决定征用李先生的种植园。
李先生说表示:一切听市长的安排,按市政府的意见办。
郑副市长称第二天签征收补偿协议,答应先给李先生160万预付款。
第二天早上,按照郑副市长要求,李先生于上午10点到市政府宾馆与英安镇的领导见面。英安镇党委赵书记和副镇长拿出一份拟定好的《补偿协议书》,让李先生签字。

协议约定: 甲方英安镇政府先支付给乙方李某某征收补偿预付款60万元,签订协议书后两日内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因工程需要,甲方可以先占用毁损的8000棵葡萄树。其余80200棵葡萄树的补偿标准和给付方式在两个月内由双方评估、协商,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李先生发现英安镇把郑副市长答应的160万预付款降到60万,他便让赵书记给郑副市长打电话。10分钟后,郑副市长赶到宾馆,经与赵书记和副镇长研究之后将预付款定为100万,并对李先生表示,合同就先这么签吧,剩下的事情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选择评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2014年10月10日,郑副市长电话约李先生第二天8点到市政府见面。
李先生称,2014年10月11日,李先生如约赶到郑副市长办公室,英安镇书记和镇长等也在,李镇长拿出一份拟定好《地面葡萄树补偿协议》,内容为:乙方同意在评估机构的专家来现场进一步确认原评估报告之前,先行毁苗施工;有关评估确认事宜由甲方在两日内与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联系并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双方无条件执行;甲方应保证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至迟在2014年11月底前补偿完毕。
李先生对“先行毁苗施工”表露出了疑虑,郑副市长承诺:你放心好了,政府绝不会和你们种植户耍赖。

2014年9月1日,郑副市长让李先生找英安镇党委赵书记协商选择评估公司事宜,李先生见到赵书记,赵书记让李镇长带李先生到镇司法所。李镇长表示,评估单位一定要选择省一级的,这样才权威并且有说服力,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在电脑上选择了三家省级评估单位,最后确定的是吉林省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东方评估公司)。
2014年9月2日,英安镇李镇长打电话通知李先生,称市里的领导和省里来的评估公司一起去种植园做“评估调研”,让李先生参加。李先生到场得知,来的人有政府办的领导,有英安镇镇长,还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省东方评估公司来了两个人。
一行人对李先生种植园的搭建结构、土地面积以及葡萄树的生长状况和树龄做了认真勘察,并挖出几株葡萄树带回称做进一步鉴定。最后,省东方评估公司对李先生的88200株葡萄树作出了“补偿金额8049650元”的评估结论。镇长让李先生垫付了24600元的评估费。
李先生称,评估结果出来后,他多次给郑副市长打电话,郑副市长的电话一直显示无人接听。李先生给英安镇的领导打电话,得到的回答是,给钱的事必须得找郑市长。直至11月底,郑副市长电话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
要求履行协议将政府列为被告
“从12月初,我差不多每天都要给郑市长打电话,直至2014年12月16日,郑市长终于接电话了,他让我19号和他见面,商量给我补偿款的事情。到了19号,郑市长的电话再次显示无人接听。”李先生说。
2014年12月30日,李先生以珲春市人民政府和英安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李先生在起诉状中向法院请求“立即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给付补偿款8049650元和为其垫付的评估费24600元”及案件受理费。
李先生说,延边州法院自接到起诉状之后,在2年多的时间里、在他不停地催促下经历了6次开庭,每次开庭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
“首先,政府方面的代理人提出省东方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存在没有资质的嫌疑,需评估师出庭接受质证;在法官查证评估师资质没有问题之后,又向法官提出省东方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过分高于市场价,和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差距悬殊,应当重新评估。”李先生说,“2015年4月15日,延边州法院组织了由省东方评估公司、珲春市政府、英安镇政府,珲春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团’,开展对珲春市葡萄种植园的产量和价格的市场调查,调查结果远高于省东方评估公司先前作出的评估结果。“
李先生称,经历6次开庭之后,法院仍迟迟没有下判决,主审该案的全姓法官对李先生表示,院长有话,你的案子一定要慎重,必须要等和你们市长沟通以后才能下结论。
2017年4月10日,珲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一张打印的《共同选择评估单位通知书》张贴在李先生家的大门口,内容为“现通知你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到我单位选择评估单位,备选评估单位为……“后边是3家当地的评估机构名称。

2017年4月17日,英安镇政府再向李先生发出《通知书》,“通知“对东方评估公司的报告“不予认可“,”应依法重新进行评估“。李先生称,在诉讼期间,土地收储中心和英安镇政府单方提出重新评估是不合法的。
“在我对土地收储中心和英安镇政府的两份通知没有理会的情况下,一周之后,珲春市政府下发了《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2017年4月22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指定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依法评估。2017年4月24日延边天平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论补偿款为人民币1803240元。“李先生称这一切是事后他在复印延边州法院卷宗时知道的。
2017年4月28日,时隔4天,延边州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作出(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珲春市政府在与李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针对同一标的作出与原补偿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征收补偿决定,系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故本案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李某某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800万“变”180万“ 民事诉讼被驳回
88200株盛果期的葡萄树,评估结果为180万元,每株葡萄树的评估价为20.40元。
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盛果期的贝达葡萄树每年正常结果在20斤至30斤左右,最低也不会少于10斤,按10斤计算,他承租的土地还有13年到期,总计为130斤,根据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他种植的葡萄每斤价格仅为1毛5分6厘钱。
李先生说,如果按照珲春市场批发价每斤3.3元计算,他家葡萄树每株收益是1.56元,那么每年每株产量为0.45斤。
4年生长期的贝达葡萄树,延边天平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是每年每株收益不足2元,产量不足半斤,李先生说,这样的评估结果太荒唐了。
为了能见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李先生到延边州法院复印了全套卷宗,仍见不到“报告“真容。他找到主审法官,全法官称,他也没有见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的裁定是根据《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
李先生找到英安镇政府要求向其出示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英安镇政府领导表示需经市政府同意方可;李先生找到珲春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此事需经市长同意,李先生要求见市长,对方称市长出差了。
2019年10月6日下午,为了核实李先生的说法,经过多方打听,记者找到了位于珲春市某街4楼窗子上贴有“延边天平珲春会计事务所“字样的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记者延楼梯走到4楼,发现大门紧闭,据说,这是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在珲春市的分支机构。
记者向楼下人打听得知,4楼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确是延边州一家公司设在珲春的分支,兼做评估业务,这两天一直没见有人来上班,不知什么原因。
为了能找到其他线索,记者拨通珲春市英安镇党委王书记电话,向其表明想了解英安镇与李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事宜,王书记以刚刚调来工作不久对上述事情不了解为由挂断电话。
记者来到珲春市委宣传部,接待记者的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表示,他将尽快协调相关部门,针对有关问题尽快向记者做出回复。
截止发稿,记者未接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回复。(本文图片资料由作者提供)(文/丛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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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市民李先生经当地村委会同意与村民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近5公顷土地成立种植园,就在种植园果树进入盛果期时,该地块被政府列入项目改造工程用地,经评估后当地政府就补偿事宜与该市民达成协议,并承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协议,谁知到了协议指定的最后期限,主管拆迁和补偿的领导纷纷“回避”。当事人无奈向法院起诉,相关部门却表示原评估价格过高,提出对已拆除的标的物做重新评估,而评估文书至今拒绝向当事人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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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17年遇政府征收
2010年4月18日,刚刚退休的李先生承包了位于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第三小组的土地,成立珲春市桃园种植园,承包期限为17年。
通过考察,李先生得知发展果酒经济前景好、效益高。李先生便以每株2—5元的价格,引进了11万多株适合北方生长的既抗寒又高产的贝达葡萄树种。
经过三年的苦心经营,葡萄树长势良好,大部分开花结果,李先生看到自己辛勤的付出马上有了回报,心里充满喜悦。据李先生妻子称,当年秋季,很多葡萄树都结出十余斤的果实。
进入到2014年5月,正是葡萄树发芽季节,李先生和妻子从早到晚忙碌在葡萄园内,李先生妻子细数着葡萄树结果枝上长出的芽眼,看着结果枝上即将长出的果穗,心里充满了对丰收的渴望。
2014年5月19日这天,珲春市英安镇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来到李先生的葡萄园内,有人丈量面积,有人查数树苗,李先生一问方知,他种植园所在的位置被市政府纳入征收范围。
2014年7月1日,李先生接到珲春市副市长郑某某电话,约他下午4点在珲春市政府宾馆见面。下午4点,在政府宾馆大厅休息区,李先生见到了郑副市长,副市长开门见山:珲春市政府因修建珲春市区通往边境合作区的大桥及珲春河道改造工程,决定征用李先生的种植园。
李先生说表示:一切听市长的安排,按市政府的意见办。
郑副市长称第二天签征收补偿协议,答应先给李先生160万预付款。
第二天早上,按照郑副市长要求,李先生于上午10点到市政府宾馆与英安镇的领导见面。英安镇党委赵书记和副镇长拿出一份拟定好的《补偿协议书》,让李先生签字。

协议约定: 甲方英安镇政府先支付给乙方李某某征收补偿预付款60万元,签订协议书后两日内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因工程需要,甲方可以先占用毁损的8000棵葡萄树。其余80200棵葡萄树的补偿标准和给付方式在两个月内由双方评估、协商,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李先生发现英安镇把郑副市长答应的160万预付款降到60万,他便让赵书记给郑副市长打电话。10分钟后,郑副市长赶到宾馆,经与赵书记和副镇长研究之后将预付款定为100万,并对李先生表示,合同就先这么签吧,剩下的事情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选择评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2014年10月10日,郑副市长电话约李先生第二天8点到市政府见面。
李先生称,2014年10月11日,李先生如约赶到郑副市长办公室,英安镇书记和镇长等也在,李镇长拿出一份拟定好《地面葡萄树补偿协议》,内容为:乙方同意在评估机构的专家来现场进一步确认原评估报告之前,先行毁苗施工;有关评估确认事宜由甲方在两日内与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联系并具体实施;评估结果,双方无条件执行;甲方应保证在收到评估报告后,至迟在2014年11月底前补偿完毕。
李先生对“先行毁苗施工”表露出了疑虑,郑副市长承诺:你放心好了,政府绝不会和你们种植户耍赖。

2014年9月1日,郑副市长让李先生找英安镇党委赵书记协商选择评估公司事宜,李先生见到赵书记,赵书记让李镇长带李先生到镇司法所。李镇长表示,评估单位一定要选择省一级的,这样才权威并且有说服力,司法所工作人员便在电脑上选择了三家省级评估单位,最后确定的是吉林省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东方评估公司)。
2014年9月2日,英安镇李镇长打电话通知李先生,称市里的领导和省里来的评估公司一起去种植园做“评估调研”,让李先生参加。李先生到场得知,来的人有政府办的领导,有英安镇镇长,还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省东方评估公司来了两个人。
一行人对李先生种植园的搭建结构、土地面积以及葡萄树的生长状况和树龄做了认真勘察,并挖出几株葡萄树带回称做进一步鉴定。最后,省东方评估公司对李先生的88200株葡萄树作出了“补偿金额8049650元”的评估结论。镇长让李先生垫付了24600元的评估费。
李先生称,评估结果出来后,他多次给郑副市长打电话,郑副市长的电话一直显示无人接听。李先生给英安镇的领导打电话,得到的回答是,给钱的事必须得找郑市长。直至11月底,郑副市长电话一直处在无人接听状态。
要求履行协议将政府列为被告
“从12月初,我差不多每天都要给郑市长打电话,直至2014年12月16日,郑市长终于接电话了,他让我19号和他见面,商量给我补偿款的事情。到了19号,郑市长的电话再次显示无人接听。”李先生说。
2014年12月30日,李先生以珲春市人民政府和英安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李先生在起诉状中向法院请求“立即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给付补偿款8049650元和为其垫付的评估费24600元”及案件受理费。
李先生说,延边州法院自接到起诉状之后,在2年多的时间里、在他不停地催促下经历了6次开庭,每次开庭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
“首先,政府方面的代理人提出省东方评估公司的评估师存在没有资质的嫌疑,需评估师出庭接受质证;在法官查证评估师资质没有问题之后,又向法官提出省东方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过分高于市场价,和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差距悬殊,应当重新评估。”李先生说,“2015年4月15日,延边州法院组织了由省东方评估公司、珲春市政府、英安镇政府,珲春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调查团’,开展对珲春市葡萄种植园的产量和价格的市场调查,调查结果远高于省东方评估公司先前作出的评估结果。“
李先生称,经历6次开庭之后,法院仍迟迟没有下判决,主审该案的全姓法官对李先生表示,院长有话,你的案子一定要慎重,必须要等和你们市长沟通以后才能下结论。
2017年4月10日,珲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一张打印的《共同选择评估单位通知书》张贴在李先生家的大门口,内容为“现通知你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到我单位选择评估单位,备选评估单位为……“后边是3家当地的评估机构名称。

2017年4月17日,英安镇政府再向李先生发出《通知书》,“通知“对东方评估公司的报告“不予认可“,”应依法重新进行评估“。李先生称,在诉讼期间,土地收储中心和英安镇政府单方提出重新评估是不合法的。
“在我对土地收储中心和英安镇政府的两份通知没有理会的情况下,一周之后,珲春市政府下发了《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内容为:2017年4月22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指定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依法评估。2017年4月24日延边天平评估公司出具评估结论补偿款为人民币1803240元。“李先生称这一切是事后他在复印延边州法院卷宗时知道的。
2017年4月28日,时隔4天,延边州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作出(2015)延中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珲春市政府在与李某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针对同一标的作出与原补偿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征收补偿决定,系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故本案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李某某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800万“变”180万“ 民事诉讼被驳回
88200株盛果期的葡萄树,评估结果为180万元,每株葡萄树的评估价为20.40元。
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盛果期的贝达葡萄树每年正常结果在20斤至30斤左右,最低也不会少于10斤,按10斤计算,他承租的土地还有13年到期,总计为130斤,根据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他种植的葡萄每斤价格仅为1毛5分6厘钱。
李先生说,如果按照珲春市场批发价每斤3.3元计算,他家葡萄树每株收益是1.56元,那么每年每株产量为0.45斤。
4年生长期的贝达葡萄树,延边天平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是每年每株收益不足2元,产量不足半斤,李先生说,这样的评估结果太荒唐了。
为了能见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李先生到延边州法院复印了全套卷宗,仍见不到“报告“真容。他找到主审法官,全法官称,他也没有见到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的裁定是根据《珲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
李先生找到英安镇政府要求向其出示延边天平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英安镇政府领导表示需经市政府同意方可;李先生找到珲春市政府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此事需经市长同意,李先生要求见市长,对方称市长出差了。
2019年10月6日下午,为了核实李先生的说法,经过多方打听,记者找到了位于珲春市某街4楼窗子上贴有“延边天平珲春会计事务所“字样的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记者延楼梯走到4楼,发现大门紧闭,据说,这是延边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在珲春市的分支机构。
记者向楼下人打听得知,4楼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确是延边州一家公司设在珲春的分支,兼做评估业务,这两天一直没见有人来上班,不知什么原因。
为了能找到其他线索,记者拨通珲春市英安镇党委王书记电话,向其表明想了解英安镇与李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关事宜,王书记以刚刚调来工作不久对上述事情不了解为由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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