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命令!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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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抢劫犯姜维浪,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三圩村十七组0436号,租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郭家1号。
罪犯姜维浪在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务工期间,与在其租住地附近经营跨世纪超市的钟梅元(被害人,男, 殁年53岁)、李最仙( 被害人,女, 殁年48岁)夫妇相识。2017年初,姜犯向李最仙借款约六万元,后因无法偿还而产生杀人劫财之念。同年6月20日零时许,姜犯到跨世纪超市假装帮忙。3时30分许,姜犯见李最仙正在关门准备打烊,便从厨房拿取一把菜刀进入卧室,朝正在床上睡觉的钟梅元颈部切割数下,致钟梅元左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后姜犯又将闻声前来查看的李最仙拖入卧室,用手臂勒住李最仙颈部将李最仙摔倒在地,并用脚连续猛踹李最仙胸部,致李最仙机械性窒息合并心肺破裂死亡。姜犯从超市劫取现金10800元逃离现场。6月22日,姜犯经亲属劝告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罪犯姜维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姜犯谋财害命,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姜维浪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处罪犯姜维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19年10月22日将抢劫犯姜维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凶手指认现场
交代行凶过程
↓↓↓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1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亲属钟某、李某夫妇(均系浙江丽水人,在袁花镇联红路经营超市)已失踪两天,无法联系。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在钟某经营的超市卧室内,发现了钟某、李某的尸体,经现场勘查,系他杀。
嘉兴、海宁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侦查民警连夜排摸线索。经全力侦查,发现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已逃往江苏。专案组迅速派出多个追逃组,连夜奔赴江苏开展抓捕。
22日上午9时45分,在江苏徐州、宿迁公安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在江苏省沭阳县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连夜奋战的专案组民警顾不上休息,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交代了其因与被害人债务纠纷,于6月20日凌晨将钟某、李某两人杀害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押回海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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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抢劫犯姜维浪,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万匹乡三圩村十七组0436号,租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红晓村郭家1号。
罪犯姜维浪在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务工期间,与在其租住地附近经营跨世纪超市的钟梅元(被害人,男, 殁年53岁)、李最仙( 被害人,女, 殁年48岁)夫妇相识。2017年初,姜犯向李最仙借款约六万元,后因无法偿还而产生杀人劫财之念。同年6月20日零时许,姜犯到跨世纪超市假装帮忙。3时30分许,姜犯见李最仙正在关门准备打烊,便从厨房拿取一把菜刀进入卧室,朝正在床上睡觉的钟梅元颈部切割数下,致钟梅元左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断裂大出血死亡。后姜犯又将闻声前来查看的李最仙拖入卧室,用手臂勒住李最仙颈部将李最仙摔倒在地,并用脚连续猛踹李最仙胸部,致李最仙机械性窒息合并心肺破裂死亡。姜犯从超市劫取现金10800元逃离现场。6月22日,姜犯经亲属劝告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罪犯姜维浪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姜犯谋财害命,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虽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姜维浪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处罪犯姜维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19年10月22日将抢劫犯姜维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凶手指认现场
交代行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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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1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亲属钟某、李某夫妇(均系浙江丽水人,在袁花镇联红路经营超市)已失踪两天,无法联系。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在钟某经营的超市卧室内,发现了钟某、李某的尸体,经现场勘查,系他杀。
嘉兴、海宁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侦查民警连夜排摸线索。经全力侦查,发现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已逃往江苏。专案组迅速派出多个追逃组,连夜奔赴江苏开展抓捕。
22日上午9时45分,在江苏徐州、宿迁公安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在江苏省沭阳县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连夜奋战的专案组民警顾不上休息,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交代了其因与被害人债务纠纷,于6月20日凌晨将钟某、李某两人杀害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押回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