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201912字第3205号
王明福
本院在执行王明福欠朱红货款(320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福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朱红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王明福所负的到期债务500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朱红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25日
(院印)
本院地址:蒙山大道3050号联系人:高一守
邮编:270001
王明福
本院在执行王明福欠朱红货款(320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明福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朱红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王明福所负的到期债务500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朱红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25日
(院印)
本院地址:蒙山大道3050号联系人:高一守
邮编:27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