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19# 宜州网安协破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男子已被逮捕
近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网安大队结合“净网2019”专项行动,协助分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陆某奎(男,今年44岁,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大岭屯人),现其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底,宜州分局接到河池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转交一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举报材料,反映有一男子通过手机网络传播和贩卖淫秽视频。接到该举报材料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网安大队配合调查,力争及时侦破案件,净化社会环境。
经过前期调查核实,2019年3月4日,涉案犯罪嫌疑人陆某奎被依法抓获归案。3月5日,陆某奎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被提起公诉。
据查,陆某奎自2018年10月份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网购了一款手机APP及“卡密系统”软件,并安装了24个淫秽网站链接口,利用“卡密系统”管理该APP,并建立5个QQ群共857人,专门用于宣传该手机APP及传播淫秽图片,以吸引群成员支付会员费使用该软件,会员费根据使用时限不同,收取20元到198元不等的费用。至陆某奎被抓获时,已有133名会员使用该软件浏览淫秽网站,陆某奎通过QQ红包、QQ转账、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支付宝等形式收取会员费和入群费共计16000余元。案发后,陆某奎已让其妻子韦某某代其上缴了违法所得的16000元。
河池网警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网安大队结合“净网2019”专项行动,协助分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陆某奎(男,今年44岁,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大岭屯人),现其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底,宜州分局接到河池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转交一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举报材料,反映有一男子通过手机网络传播和贩卖淫秽视频。接到该举报材料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分局治安大队受理并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网安大队配合调查,力争及时侦破案件,净化社会环境。
经过前期调查核实,2019年3月4日,涉案犯罪嫌疑人陆某奎被依法抓获归案。3月5日,陆某奎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15日被批准逮捕,现被提起公诉。
据查,陆某奎自2018年10月份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网购了一款手机APP及“卡密系统”软件,并安装了24个淫秽网站链接口,利用“卡密系统”管理该APP,并建立5个QQ群共857人,专门用于宣传该手机APP及传播淫秽图片,以吸引群成员支付会员费使用该软件,会员费根据使用时限不同,收取20元到198元不等的费用。至陆某奎被抓获时,已有133名会员使用该软件浏览淫秽网站,陆某奎通过QQ红包、QQ转账、微信红包、微信二维码、支付宝等形式收取会员费和入群费共计16000余元。案发后,陆某奎已让其妻子韦某某代其上缴了违法所得的16000元。
河池网警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