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记、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清城区城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儿童出生证(一年级新生提供);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完税证明,或房屋租赁等相关证明材料。
2.非清城区城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①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②儿童出生证(一年级新生提供);
③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含养老和医疗)的证明材料;
④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城内连续居住五年的证明材料;
⑤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住证。
(2)其法定监护人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①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②儿童出生证(一年级新生提供);
③法定监护人的《清远市高级人才证》和认定批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
④住房证明材料。
(3)其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①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②儿童出生证(一年级新生提供);
③法定监护人的《军官证》和部队证明。
(4)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①儿童及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②儿童出生证(一年级新生提供);
③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完税证明等材料;
所提交的材料,均需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退回家长,材料复印件由学校留存备查。报名入读七年级的学生,原在清城区内小学就读的,须提供清城区教育局编制的《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原在清城区外小学就读的,须提供原就读小学开具的学籍证明。
(五)关于登记、报名材料的说明
1.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户主、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户主、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所在户口簿户主、法定监护人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其中一种)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产权人必须是法定监护人;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已交付使用且实际居住为准,期房或未实际居住的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自建房或集资房的,提供我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产权人必须是法定监护人。
(4)居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其法定监护人的廉租房、公租房证明。
(5)连续居住五年(或以上)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3.社保及居住证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居住证。
(六)招生派位办法
1.户籍生派位办法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区教育局将其学位派在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且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但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合法房产所在地就近的公办学校。
(3)“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但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合法房产,教育部门将根据其实际住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2.非户籍生派位办法
(1)符合入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即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区教育局将根据其法定监护人近五年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派位。
(2)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子女,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实际住址,按“就近从优”原则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3)“有房无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即该房产产权清晰,受法律保护,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非清城区城内户籍人员,且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在该房产一同居住,教育部门将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派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