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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企业串标:5家三年内投标扣5分,9家禁止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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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了五份处罚公告 ( 涉及通信工程、技术开发、监理企业 ),5家企业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施工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5家企业在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处罚原文:
关于上海商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上海商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工程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关于浙江华讯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浙江华讯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工程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关于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工程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关于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上海新球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工程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关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传输管线工程项目管线综资数据录入服务中,存在供应商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后续三年内参加同类产品(综合网络资源管理支持服务)采购时,扣减5分(百分制)综合评审得分。
>>更多资讯:
2019年1月31日和3月13日,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还分别发布了两份处罚通报,涉及9家企业。其中6家企业存在串标行为,3家企业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作者为同一人,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属于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禁止相关企业参与中国移动陕西公司“基建施工”类产品的采购活动,限期3年。
处罚原文:
关于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欣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陕西公司《2018年度全省装修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增补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陕西公司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六家供应商处罚如下:
禁止上述六家供应商参与中国移动陕西公司“基建施工”类产品的采购活动,禁止时间从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
关于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告
鉴于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康江北生产楼机房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提交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作者为同一人。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属于串标行为。根据《中国移动陕西公司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处罚如下:
禁止陕西科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骁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中国移动陕西公司“基建施工”类产品的采购活动,禁止时间从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标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 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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