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本人车辆在西铭路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报警后,万柏林交警二大队民警出现场后派人将本人车辆驾驶到万柏林交警二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事故现场离停车场还没有1公里远)暂扣。当天,经与电动车主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处理完毕,办案民警让本人去停车场取车。经过一系列提交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拓印发动机号的繁琐手续后,才能到万柏林交警二大队一楼办理放车证,本以为就此终了,没想到万柏林交警二大队涉案车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只要在万柏林交警二大队辖区内发生事故(哪怕你是在停车场门口)暂扣车辆的,都必须缴纳“清障费”300元才能放行车辆。本人不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怎么还会有“清障费”一说?遂后找到万柏林交警二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现在万柏林交警二大队没有相关机构,和一家公司合作,因此收取费用是正常合理的。我想问一下吧友和小伙伴么,这属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借机非法敛财。希望有同样遭遇的小伙伴们进来举个爪,共同向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