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听说山东省东明县棉麻小区很“轰动”,居民对于目前的“物业”非常有意见。在目前的高温情况下,停水停电现象频繁发生,并且电费收取没有统一按照国家居民用电标准进行执行,同时进行强制收取相关的一些费用。小编就此事进行相关调查。
一、停水停电现象频繁发生,小编在走访居民期间,经调查进入夏季炎热以后,该小区停水停电现象频繁发生。停电时段尤其集中在晚上21:00—2:00之间。据了解,高频次的停水停电现象是因为电缆老化引起电线短路,不仅仅会出现停水停电,小区安全也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就此事棉麻小区的居民集体前去县政府进行咨询,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小区居民,该小区并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配套正规物业,而是由原来棉麻公司的部分领导职工自主成立的所谓“物业”进行相关物业费、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多次向该物业提出指导意见但是该物业均未采纳。小编经东明县房管局进行核实,该小区的确没有在房管局备案相关物业公司。
二、小区道路、卫生、绿化严重不达标,小编就棉麻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小区的道路坑坑洼洼、崎岖不平,很多地方出现了大面积的沟壑。同时垃圾桶摆放杂乱无章,垃圾桶均为老式垃圾桶,小区内也没有筒式垃圾桶,院子里杂物遍地,无人打扫。同时基本没有相关绿化。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三条规定:“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但是棉麻小区该所谓的“物业”却不管不问,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小区居民自己进行相关维修,这个不归他们负责。
三、电费价格收取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小编还了解到该小区的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度0.7元,远远超过了东明县其他小区居民用电价格的标准(其他小区为每度0.5-0.55元之间),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对此进行解释时说该小区变压器和供电房为原来的棉麻公司所有,并非直接属于国家电网统一管理,已经将该小区电权进行买断,因有电损存在,所以价格较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中的:“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相关规定,该小区“物业”并没有履行减轻居民负担的相关职责。
四、线路改造让居民“买单”,不交改造费不给充电。在调查过程中,小编还了解到为了改善停电情况,该小区近期进行电缆改造,但是在没有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小区居民每户缴纳改造费200元,不缴纳改造费不给充电。为了彻底的了解情况,小编“冒充”小区居民前去缴纳电费。收取电费相关人员明确告诉小编,不缴纳200元改造费不给充电(录音为证)。小编找到了相关的“物业”负责人进行询问,该领导也明确告诉小编,不缴纳200元改造费不给充电,并说这是“上面领导”规定的,小编继续询问“上面领导”是物业领导还是棉麻公司领导,该“物业”负责人也没有给小编相应的明确答复,并强硬的告诉小编,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去告去找(录音为证)。缴纳200元改造费后,小编发现该“物业”出具的相关收据只是一张电费收据,收据上无该物业的相关公章和此物业的相关证明,只是草草的写了“线路改造费200元”的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棉麻小区“物业”在筹集线路改造费用时,并没有征得业主的相关意见进行共同决定,只是在单方面进行强制收取,并且利用国家居民用电进行要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收取线路改造费后,没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收据,合理性也是有待考虑的。
四、物业合法性存在疑点。在小编调查的整个过程中,该“物业”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和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选聘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遵循国家提倡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在没有征得业主任何同意的情况下,由原来棉麻公司的部分领导和职工利用“地理位置便利”而强制对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并且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做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职责,只是单方面的进行强制收费而不行使任何的维修职责,毫不顾忌小区居民的感受和意见。小编认为这种模式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于物业管理的规定,不仅没有促进还严重影响了该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并尽早拿出改善意见。
一、停水停电现象频繁发生,小编在走访居民期间,经调查进入夏季炎热以后,该小区停水停电现象频繁发生。停电时段尤其集中在晚上21:00—2:00之间。据了解,高频次的停水停电现象是因为电缆老化引起电线短路,不仅仅会出现停水停电,小区安全也存在相当大的隐患。就此事棉麻小区的居民集体前去县政府进行咨询,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小区居民,该小区并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配套正规物业,而是由原来棉麻公司的部分领导职工自主成立的所谓“物业”进行相关物业费、电费、水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多次向该物业提出指导意见但是该物业均未采纳。小编经东明县房管局进行核实,该小区的确没有在房管局备案相关物业公司。
二、小区道路、卫生、绿化严重不达标,小编就棉麻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小区的道路坑坑洼洼、崎岖不平,很多地方出现了大面积的沟壑。同时垃圾桶摆放杂乱无章,垃圾桶均为老式垃圾桶,小区内也没有筒式垃圾桶,院子里杂物遍地,无人打扫。同时基本没有相关绿化。根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三条规定:“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但是棉麻小区该所谓的“物业”却不管不问,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小区居民自己进行相关维修,这个不归他们负责。
三、电费价格收取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小编还了解到该小区的居民用电价格为每度0.7元,远远超过了东明县其他小区居民用电价格的标准(其他小区为每度0.5-0.55元之间),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对此进行解释时说该小区变压器和供电房为原来的棉麻公司所有,并非直接属于国家电网统一管理,已经将该小区电权进行买断,因有电损存在,所以价格较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中的:“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相关规定,该小区“物业”并没有履行减轻居民负担的相关职责。
四、线路改造让居民“买单”,不交改造费不给充电。在调查过程中,小编还了解到为了改善停电情况,该小区近期进行电缆改造,但是在没有征得相关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小区居民每户缴纳改造费200元,不缴纳改造费不给充电。为了彻底的了解情况,小编“冒充”小区居民前去缴纳电费。收取电费相关人员明确告诉小编,不缴纳200元改造费不给充电(录音为证)。小编找到了相关的“物业”负责人进行询问,该领导也明确告诉小编,不缴纳200元改造费不给充电,并说这是“上面领导”规定的,小编继续询问“上面领导”是物业领导还是棉麻公司领导,该“物业”负责人也没有给小编相应的明确答复,并强硬的告诉小编,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去告去找(录音为证)。缴纳200元改造费后,小编发现该“物业”出具的相关收据只是一张电费收据,收据上无该物业的相关公章和此物业的相关证明,只是草草的写了“线路改造费200元”的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棉麻小区“物业”在筹集线路改造费用时,并没有征得业主的相关意见进行共同决定,只是在单方面进行强制收取,并且利用国家居民用电进行要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收取线路改造费后,没有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收据,合理性也是有待考虑的。
四、物业合法性存在疑点。在小编调查的整个过程中,该“物业”并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和第三条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选聘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遵循国家提倡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在没有征得业主任何同意的情况下,由原来棉麻公司的部分领导和职工利用“地理位置便利”而强制对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并且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做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职责,只是单方面的进行强制收费而不行使任何的维修职责,毫不顾忌小区居民的感受和意见。小编认为这种模式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于物业管理的规定,不仅没有促进还严重影响了该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并尽早拿出改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