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是这样的:
日前,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调整后,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上浮至30%,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降低为40万元,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改为“连续缴存12个月”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收紧贷款条件,职工需连续缴存12个月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政策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凭两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注意到,该项政策调整后,还增加了借款人违约责任条款“若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期间无故停缴、断缴,贷款余额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上浮20%执行。”
同时,将现有政策规定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60%的部分”,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50%,其偿还能力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标准来核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不再计入家庭月收入中。”
2、最低首付款比例上浮至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此次调整,不仅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据了解,目前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调整后,变为“缴存职工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照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且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二手房贷款按总房价70%核定,且房屋不得超过30年
调整后,二手房将不再参照契税发票上的价格以及购房合同原件的价格,也不再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房屋总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时,贷款审批时按照《存量房合同》的交易价格或《税收缴费书》上的总价款(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的70%核定,且最高不超过贷款限额。房龄超过30年(含30年)的不予办理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
4、支取条件受限,用于支付房租每年最高支取9600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时,需提交3年之内的经当地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原本“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含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取消,凭直系亲属的购房合同将无法支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此次调整后,取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支取条件,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名下无房产,租住商品住房、公租房的,可每年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租金,一年最高可支取9600元。
日前,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了解到,调整后,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上浮至30%,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降低为40万元,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改为“连续缴存12个月”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收紧贷款条件,职工需连续缴存12个月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政策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凭两年内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注意到,该项政策调整后,还增加了借款人违约责任条款“若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期间无故停缴、断缴,贷款余额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利率上浮20%执行。”
同时,将现有政策规定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60%的部分”,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基数和的50%,其偿还能力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标准来核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收入将不再计入家庭月收入中。”
2、最低首付款比例上浮至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同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此次调整,不仅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据了解,目前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调整后,变为“缴存职工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照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且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二手房贷款按总房价70%核定,且房屋不得超过30年
调整后,二手房将不再参照契税发票上的价格以及购房合同原件的价格,也不再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房屋总价。“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手住房贷款时,贷款审批时按照《存量房合同》的交易价格或《税收缴费书》上的总价款(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的70%核定,且最高不超过贷款限额。房龄超过30年(含30年)的不予办理贷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
4、支取条件受限,用于支付房租每年最高支取9600元
据了解,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时,需提交3年之内的经当地不动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原本“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含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取消,凭直系亲属的购房合同将无法支取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此次调整后,取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支取条件,继续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及配偶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名下无房产,租住商品住房、公租房的,可每年申请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租金,一年最高可支取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