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
确认条件: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度满60周岁;
提供资料:
(一)在村(居)民委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其生育行为合法的证明;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
确认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以本人年龄计算);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同时存活过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提供资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
(五)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证明;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
申请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市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市(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提供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相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二)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户口迁出的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四)年满49周岁后外省迁入的,提供原单位和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未享受原户籍地同类建立扶助证明。
四、洛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简称洛阳奖扶)
(一)洛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人为洛阳市户籍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符合政策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当年度年满55周岁且未满60周岁;
5. 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政策生育的相关材料。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进行。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申报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当年度年满49周岁;
2. 符合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3. 现存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申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进行。
六、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申报
(一)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符合政策生育;
2.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4. 本人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申报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的对象,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程序进行。
以上6种奖励扶助确认程序及时限:
(一)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二)村(居)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15日前;(三)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每年3月15日前;
(四)县级审核确认公布,每年3月31日前;
(五)市级抽查和汇审。
咨询电话:
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0379--69660989
诸葛镇计生办 0379--67419986
李村镇计生办 0379--67466516
寇店镇计生办 0379--67482685
佃庄镇计生办 0379--67430302
庞村镇计生办 0379--67509896
确认条件: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度满60周岁;
提供资料:
(一)在村(居)民委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其生育行为合法的证明;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
确认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以本人年龄计算);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同时存活过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提供资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
(五)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证明;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
申请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市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市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市(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提供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相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二)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单位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三)户口迁出的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四)年满49周岁后外省迁入的,提供原单位和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未享受原户籍地同类建立扶助证明。
四、洛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简称洛阳奖扶)
(一)洛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人为洛阳市户籍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符合政策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当年度年满55周岁且未满60周岁;
5. 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政策生育的相关材料。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进行。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申报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当年度年满49周岁;
2. 符合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3. 现存一个子女且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申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进行。
六、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申报
(一)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符合政策生育;
2.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4. 本人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申报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的对象,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参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程序进行。
以上6种奖励扶助确认程序及时限:
(一)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二)村(居)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15日前;(三)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每年3月15日前;
(四)县级审核确认公布,每年3月31日前;
(五)市级抽查和汇审。
咨询电话:
伊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0379--69660989
诸葛镇计生办 0379--67419986
李村镇计生办 0379--67466516
寇店镇计生办 0379--67482685
佃庄镇计生办 0379--67430302
庞村镇计生办 0379--6750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