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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嘉诚地产感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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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7-10-20 15:31回复
    嘉诚地产对于所有网络犯罪嫌疑人的回复
    1、哈尔滨大板砖、小溪流水、维权者1957、ks57829693、嘉成死、基本无敌天蝎、zou13251612552、5918725、么换力、儒雅的天龙皇、把它家人灭口等隐藏身份的不法份子对未经证实和已经证实有误的事件,公开在网上发表具有诽谤、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我司名誉及财产的重大损害,同时冒充网民的这些不法份子不仅自己冒充网民围观、跟帖,还将大肆渲染后的语言升温发酵,更进一步造成对我司的品牌袭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实施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室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这些网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具备刑事立案要求。
    2、公开辱骂,对被伤害者造成精神摧残:哈尔滨大板砖、小溪流水、维权者1957等网民对我司领导程玉龙及其父母亲友、员工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辱骂父母其严重程度并不低于“辱母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需具备以下个条件: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而这些网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具备刑事立案要求。
    3、哈尔滨大板砖、小溪流水、维权者1957等传播的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更勾结吴海强等黑社会犯罪份子,有分有合的对嘉诚地产进行全方位的涉黑犯罪活动。现吴海强等涉黑涉恶犯罪份子已正式立案侦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网络上这些给吴海强等犯罪份子站台叫好的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利用网络工具给予的伤害不容小视,进一步说,这种打破了道德底线的巨大危害甚至能够彻底摧毁一个人的生活,彻底摧毁一个经营十四年的明星企业。我们有证据,网络上的这些犯罪份子出资、出力和吴海强涉黑涉恶团伙紧密勾结。因此,我们申请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调查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据相应法律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公司将坚决与这些犯罪份子斗争到底,人肉搜索这些网络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与不可告人的目的,并将逐步公开这些犯罪份子的犯罪证据。
    嘉诚地产官方邮箱:jiacheng_2016@163.com


    10楼2017-11-0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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