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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转让依假造假,官匪勾结强抢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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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青岛、胶州两级法院恶意串通,办案造假的职务犯罪事实)
《一》,人鬼转让,依假作真。
青岛市胶州人民法院任吉梅在审理(2015)胶民初字第8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中,依被告出示的造假“印契”为据,枉法裁判,公开制造冤假错案。
国务院内政部1956年早有规定:“房屋产权印契证不作为土地产权证明”更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证明,本案诉争的四间房屋1977年经分家析产早有分家约定,参入当年分家的众证人,目击证人均已出庭作证,证明属于刘学文与刘学荣兄弟二人的共有财产,并立过一份分家单,具因该房屋曾由刘学荣夫妇居住,且分家单由其夫妇保管,才上演了分家单被神秘失踪和印契奇葩的造假闹剧。其造假印契的立契和转让时间是1987年4月7日,而原房屋产权人刘绪田于1982年9月20日早已去世,人已去世5年之久如何进行房屋转让?这种强加在死人名下的造假“转让”连**都不会相信的造假笑话,居然被胶州市人民法院任吉梅法官所采信,并作了本案的判决依据,实属中国司法造假案件中的千古笑柄,悲哀呀!
《二》,毁灭证据,判决造假。
2015年4月15日在胶州法院二次开庭时,原告将揭露被告造假的重要证据(胶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登记和证明)亲手交给任法官,其本应运用“举证妨碍”制度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任法官非但对造假掠夺者不究,反而对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举证,不质证,不认证,故意毁灭原告重要证据,并在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4~15行妄称:原告对该印契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这种欺世惑众的无耻谎言岂不是公开在判决书中造假吗?最可悲的是他们与青岛中院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丧失了法理和良知底线,如此明显的造假冤案居然以“人鬼转让”的造假合法化歪理再次被青岛中院所采信,维持了一审的冤假错判,青岛中院穷其司法流氓化手段,以权代法公开剥夺了受害人的再审申诉请求,将这一造假冤案有恃无恐的打入了青岛法院的黑监牢。在合理途径解决无望的情况下申诉人只有向媒体爆料,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评判。并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审或异地重审此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此致
举报人:刘学文 2017年6月25日


1楼2017-06-27 07: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