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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煤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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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按照《郑州市2016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郑办〔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强化和细化储煤场管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储煤场地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煤炭扬尘污染排放,经与市环保局会商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和煤炭部门职责,决定对储煤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商品煤经营企业。
二、储煤场建设标准
(一)储煤场要有防尘专项防治措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储煤场要建设有防尘网,高度应超出煤山(堆)5米,以有效防止粉尘污染;对堆放周期较长的煤堆表面进行覆盖处理。
(三)储煤场要设置喷淋装置。设置的喷淋装置全覆盖喷淋,定时向煤堆洒水,保持煤堆表面湿润,降低起尘量,防止煤堆自燃及扬尘;汽车卸煤和装车时,启动喷雾降尘喷嘴,对产生煤尘部位喷水降尘。
(四)储煤场必须全部硬化。地面硬化厚度应达到防渗要求,确保地下水质不受污染。
(五)储煤场周围应设排水沟及沉淀池。达到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淀池澄清后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
(六)场区的道路要硬化,以减少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扬尘污染。
(七)储煤场地现场管理规范化。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和正常销售的运销企业全面检查,及时掌握储煤场建设现状和动态。
(二)督查抽查。市煤炭局联合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抽查。
(三)按时上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间节点(月报、季报、年总结)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煤炭局行业处。
(四)搞好总结。市煤炭局对每季度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储煤场建设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检查方案。
(二)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制定的方案,精心组织好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储煤场封闭式管理的督查检查工作。
(三)严格标准、明确责任。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标准,严明纪律,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凡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达不到要求标准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落实到实处。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在媒体予以公示;凡在检查中发现工作进展缓慢、执行不力、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任勇 联系电话:67182762
邮箱:zzmtjhyc@163.com
http://news.163.com/17/0214/03/CD72SCMD00018AOP.html


1楼2017-06-06 09: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