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散步”惹麻烦,市民赔了死者11万多
依据事实,盱眙法院最终认定因朱骏死亡而给其家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但是在如何具体确定王飞所担责任的比例时,法官也有点为难。
据审理此案孙法官介绍,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的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死者朱骏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晚间在道路行驶,而王飞在道路上散步,朱骏从后方撞击前方的行人王飞,却造成了朱骏死亡,如要让王飞承担大额的赔偿义务,则普通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具体责任划分比例上酌情考虑由王飞对因朱骏死亡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5%的责任,即为117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