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日上午,易某所在公司的生产部召开班前会议,由主任宋某主持。其间,宋某对易某的工作提出批评,易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易某一时气急先动手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反而被宋某等人打伤。事后,宋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易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易某不构成工伤,易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易某认为,参加班前会议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另一种形式,其间因工作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而在争执过程中被打伤,说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其次,自己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只有故意犯罪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在召开班前会议时,易某因对管理人员的批评不服而首先动手打人,其所受伤害虽然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却与其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伤害。所以,易某尽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易某为工伤的决定。
(中国工伤保险)
某日上午,易某所在公司的生产部召开班前会议,由主任宋某主持。其间,宋某对易某的工作提出批评,易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易某一时气急先动手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反而被宋某等人打伤。事后,宋某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易某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易某不构成工伤,易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易某认为,参加班前会议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另一种形式,其间因工作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而在争执过程中被打伤,说明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其次,自己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只有故意犯罪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在召开班前会议时,易某因对管理人员的批评不服而首先动手打人,其所受伤害虽然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却与其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意外伤害。所以,易某尽管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但不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易某为工伤的决定。
(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