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政〔2017〕12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郸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为加快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优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县委、县政府经过科学论证、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实施洺河生态水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项目区域内征迁群众的居住问题,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郸城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权属人。
(六)征收期限: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
三、工作步骤
(一)征收程序
1.办理好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手续;
2.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
(二)拟作出征收决定
1.住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逐一调查登记、认定;
2.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三)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依法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公示评估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3.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四、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商业用地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只作货币补偿;属于集体住宅用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但可以有权购买安置房。
(二)商业用地房屋产权置换。被认定为合法的商业门面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商业街区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用房由评估公司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然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产权置换房屋评估价相比较,二者差价互补。
五、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住房。国有住宅用地上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合法房屋,除按重置价补偿外,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购房补贴(简易棚和临时建筑物除外),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据实购买,但最大不超过240平方米,不再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所选购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补齐差价。被征收面积超出所选购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并享受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安置房。
2.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手续的商业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一次性给予补偿,同时按门面房底层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200元(也可由税务部门具体核定),并可享受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的,同时可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3.划拨用地房屋。属于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按照划拨用地上的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增加补偿:目前正在用于商业经营的临街底层房屋,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根据其经营情况和经营年限给予增补。对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营业3年以上、2年以上、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房屋底层补偿款按该房屋的评估单价分别上调100%、50%和30%。同时,按门面房底层经营面积,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100元。该类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房产置换。
5.单户房屋。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可以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二)土地补偿
合法用地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国家土地补偿有关政策执行,违法用地不予补偿。
(三)过渡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过渡期6个月,最低标准不低于400元/户,一次性兑现。
(四)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最低标准不低于800元/户,一次性兑现。
六、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
(二)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简易棚和临时建筑物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三)每10户为一组团,自征收决定公告后,10天内组团成员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集体奖励;11—20天内组团成员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3万元集体奖励。
七、补偿领取要求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凭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购房补贴、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等费用;按规定时间搬迁完毕的,凭搬迁验收单、户主身份证原件领取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等费用。
八、被征收房屋及国有资产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二)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需提供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方可视为合法商业用房,否则不予认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清算、依法收回。集体资产处理意见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制定。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协议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身份证、被征收房屋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须将“被征收房屋证件”的原件交给指挥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纠纷。产权不明或有纠纷的房屋,由指挥部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款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产权确定或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房屋抵押。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
(四)租赁协议。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征收程序启动即终止租赁合同。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房屋征收而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如承租人以没有获取补偿为由拒绝搬迁,征收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筑。利用空闲地、路(街)边地或填坑(塘)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本方案公布后突击搭建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六)征收过程中,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八)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取闹、阻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人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郸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房屋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为加快文明卫生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优化美化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县委、县政府经过科学论证、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实施洺河生态水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项目区域内征迁群众的居住问题,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郸城县洺河生态水系建设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郸城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权属人。
(六)征收期限:具体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周政办〔2012〕95号)。
三、工作步骤
(一)征收程序
1.办理好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手续;
2.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
(二)拟作出征收决定
1.住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对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用途和性质逐一调查登记、认定;
2.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三)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依法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公示评估结果,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3.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四、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商业用地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只作货币补偿;属于集体住宅用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但可以有权购买安置房。
(二)商业用地房屋产权置换。被认定为合法的商业门面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商业街区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用房由评估公司确定市场评估价格,然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和产权置换房屋评估价相比较,二者差价互补。
五、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
1.住房。国有住宅用地上被征收的合法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合法房屋,除按重置价补偿外,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购房补贴(简易棚和临时建筑物除外),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据实购买,但最大不超过240平方米,不再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所选购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补齐差价。被征收面积超出所选购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并享受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安置房。
2.商业用房。具有合法手续的商业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并一次性给予补偿,同时按门面房底层营业面积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200元(也可由税务部门具体核定),并可享受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的,同时可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3.划拨用地房屋。属于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按照划拨用地上的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4.“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增加补偿:目前正在用于商业经营的临街底层房屋,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根据其经营情况和经营年限给予增补。对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营业3年以上、2年以上、1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房屋底层补偿款按该房屋的评估单价分别上调100%、50%和30%。同时,按门面房底层经营面积,一次性补偿经营性损失每平方米100元。该类房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房产置换。
5.单户房屋。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可以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享受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二)土地补偿
合法用地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国家土地补偿有关政策执行,违法用地不予补偿。
(三)过渡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过渡期6个月,最低标准不低于400元/户,一次性兑现。
(四)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最低标准不低于800元/户,一次性兑现。
六、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简易棚、临时建筑物除外)。
(二)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简易棚和临时建筑物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三)每10户为一组团,自征收决定公告后,10天内组团成员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5万元集体奖励;11—20天内组团成员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3万元集体奖励。
七、补偿领取要求
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凭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购房补贴、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等费用;按规定时间搬迁完毕的,凭搬迁验收单、户主身份证原件领取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等费用。
八、被征收房屋及国有资产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二)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需提供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方可视为合法商业用房,否则不予认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清算、依法收回。集体资产处理意见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制定。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协议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身份证、被征收房屋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须将“被征收房屋证件”的原件交给指挥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纠纷。产权不明或有纠纷的房屋,由指挥部委托公证机构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款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产权确定或纠纷解决后发放。
(三)房屋抵押。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
(四)租赁协议。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征收程序启动即终止租赁合同。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房屋征收而终止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如承租人以没有获取补偿为由拒绝搬迁,征收部门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筑。利用空闲地、路(街)边地或填坑(塘)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本方案公布后突击搭建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六)征收过程中,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八)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取闹、阻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人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