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的现象在农村已经是很普遍了,这种现象是完全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自从封建社会的开始秦始皇时代就“耕者有其田”,而经过了两千多年后即将步入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新时期,做为农民居然成了无地可种的“非农业户口”,而全然不享受“非农业户口”的待遇。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这一现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就是说不是个人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属权,而谁又能代表“集体”,相信大家都会心知肚明的。
二、《土地法》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就说明以下问题:在承包期限内并不是说不能调整,比如“婚丧嫁娶”、“升学就业”等户口调动、注销的,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前提条件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见法律也会顾及大多人的利益。
三、《土地法》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期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现在看看集体的土地都被个人买了、承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是不是合法呢?
以上观点对事不对人,希望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认真解析《土地法》,体会国家制定法律的初衷,照顾最广大农民的利益。谢谢大家!
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这一现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的规定是多么的明确,属于集体所有就是说不是个人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属权,而谁又能代表“集体”,相信大家都会心知肚明的。
二、《土地法》又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就说明以下问题:在承包期限内并不是说不能调整,比如“婚丧嫁娶”、“升学就业”等户口调动、注销的,是可以进行适当调整的,前提条件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见法律也会顾及大多人的利益。
三、《土地法》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期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现在看看集体的土地都被个人买了、承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是不是合法呢?
以上观点对事不对人,希望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认真解析《土地法》,体会国家制定法律的初衷,照顾最广大农民的利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