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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几何伦理学》
-斯宾诺莎著-


第一部分  论神[2]
定义[2]
公则(Axiomata)[3]
命题(Propositio)1-36[3]
附录[22]
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27]
定义[27]
公则[27]
命题1-13[28]
公则与补则(Axioma & Lemma)[35]
公设[38]
命题14-49[39]
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59]
序言[59]
定义[59]
公设[60]
命题1-59[60]
情感的定义[92]
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101]
序言[101]
定义[103]
公则[104]
命题1-73[104]
附录[138]
第五部分  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143]
序言[143]
公则[144]
命题1-42[145]

---------------
 
第一部分  论神

定义
(一)自因(causa sui),我理解(intelligo)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essentia)即包含存在(existentia),或者它的本性(natura)只能设想为存在著。
(二)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terminari)的东西,就叫做自类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就是因为,我们总是(semper/ always)可以设想(concipimus)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同样,一个思想(cognitatio)可以为另一个思想所限制。但是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At corpus non terminatur cogitatione, nec cogitatio corpore)。
(三)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quod in se est, et per se concipitur)。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conceptus),必不需要借助於他物(alterius rei)的概念。
(四)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理智(intellectus)看来(percipit)是构成(constituens)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五)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affectiones [affections]),亦即在他物内(in alio est)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per quod elium concipitur)。
(六)神(Den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ens),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exprimit)永恒无限的本质。
说明  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in suo genere infinita),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但就绝对无限者而言,凡属(pertinet)其本质而不含任何否定者,皆表现其本质。
(七)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ex sola suae naturae necessitate existit)、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a se sola ad agendum determinatur [to act by itself alone])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cta)。
(八)永恒(aeternitas [eternity]),我理解为存在的自身,就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定义中必然推出而言。
说明  因为这样的存在有如事物的本质,也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因此不可以用绵延(duration)或时间(tempus)去解释(explicari [explain or NS express])它,虽说绵延可以设想(concipiatur)为无始无终。

2楼

的意志以及神的理智与神的本质是没有分别的,那么,据此可以推知,假如神另有别的现实意志与现实理智,则神必然会另有别的本质。所以(如开始所证明)如果神能够另外创造宇宙,万物可以改观,则神的理智与神的意志,换言之,即神的本质(众所公认)亦必会改变,此为不通。
今万物存在的状况与秩序既不能为神所另行创造,这个命题的真理既系自神的绝对圆满性推出,我们实在没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神不愿意创造在它的理智中的一切事物使其尽量具有它所知道的圆满性。但反对方面的人至此或又将说道:万物无所谓圆满,亦无所谓不圆满;而凡物之圆与缺,善与恶皆神的意志有以使然。所以,假如神想要使现有的圆满成为不圆满,或想要使现有的不圆满成为圆满,它都可以办到。但这无异於公开承认:神既必然知道它所欲求之物,而又可以凭藉它的意志想要知道和它所知道的事物完全不相同的东西。这(象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实大为不通。今试根据他们自己所持的论据来反驳他们如下:万物皆依赖神的力量。今万物的本质既然可以变易(aliter, different),则神的意志亦必然可以变易。但神的意志是不变异的(神的意志之不变异乃由於神的圆满性,我已解说得异常分明),故事物的本质亦无有变易。
我还觉得那认万物皆受制於漠不关心的(indifferenti)天意,依靠神的善意(Beneplacitus)的说法,反较那谓神的一切行为皆志在为善的说法似乎更接近真理。因为说神有意为善,便不免要附会一些与神不相於的东西给它,而牵强谓神的一切行动皆志在以它为榜样,或以它为努力的目标。这种说法事实上实无异於说神亦受命运(fatus)的支配。我早已说明神乃万物本性与万物存在的第一(primam)而且唯一的自由因。今谓神为受命运支配,则关於神的看法实没有比这更不通的了。我也用不著再枉费时间来反驳这种不通的论调了。
命题三十四
神的力量(potentia)就是神的本质本身。
证明  单是由神的本质的必然性就可以推出:神就是自因(据命题十一),又(据命题十六及其绎理)就是万物的原因。所以神的力量——即神自身与万物藉以存在和动作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此证。
命题三十五
我们理解到一切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必然存在。
证明  凡是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据前命题)都必定包括在神的本质之内,因而必然出於神的本质,所以必然存在。此证。
命题三十六
没有一个存在的事物,不会由它的本性产生某种结果。
证明  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质(据命题二十五绎理),换言之,(据命题三十四)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所以(据命题十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此证。

附录
现在我已经说明了神的本性和神的特质(proprietates),就是:神必然存在;神是唯一的;神只是由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神是万物的自由因,以及神在什么方式下是万物的自由因;万物都在神之内,都依靠神,因而没有神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quod necessario existit; quod sit unicus; quod ex sola suae naturae necessitate sit, & agat; quod sit omnium rerum causa libera, & quomodo; quod omnia in Deo sint, & ab ipso ita pendeant, ut sine ipso nec esse, nec concipi possint);最后,我又说明了,万物都预先为神所决定并不是为神的自由意志或绝对善意(beneplactius)所决定,而是为神的绝对本性或无限力量所决定。并且只要有机会,我总是竭力解除那些足以阻碍人们了解我的证明的成见。

3楼

然而现在这种成见还有不少。这些成见,在过去以及现在都最足以阻碍人们象我所说明过的方式那样去了解事物的联系。所以我认为值得把它们提出来用理性加以考验。我在这里想要指出的那些成见尽基於人们一般地认定自然万物,与人一样,都是为著达到某种目的(finis)而行动这一点。并且他们相信神化育万物皆导向一定的目的。他们说神造万物是为了人,而神之造人又为了要人崇奉神。因此我首先就要考察这一成见,并且第一要根究为什么多数人具有这种成见,以及为什么所有的人都有抱这种成见的自然倾向。其次,我要指出这种成见的虚妄。最后,我要指出由这种成见怎样产生出关於善和恶,功和罪,赏和罚,条理和紊乱,美和丑等等方面的成见(praejudicia de bono & malo, merito & peccato, laude & vituperio, ordine &confusione, pulchritudine & deformailate, & de laiis hujus generis)。
我们在这里无须从人心(humane mentis)的本性上去推究这些成见所以产生的原因。但我们在这里只消根据一个人人共同承认的事实作为出发点就够了,这就是:人们生来就昧於事物的原因;人们都有一种欲望(appetitum)要追求对自己有利(utile)的东西,并且自己意识(conscii)到这种欲望。由此可知,第一:人们因为意识到自己有意志和欲望,便自以为是自由因,但同时却对於那些引起意志与欲望的原因,却又茫然不知,甚且未曾梦见过。第二,人们尽都循目的(finis)而行,亦即以追求有利於自己的东西为目的。所以他们对於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只求知道它们的目的因(causa finalis),只要他们听到这些事情的究竟目的何在,他们便心满意足,因为他们以为除此以外再也没有什么可以探讨的原因了。如果有时他们对於某些事物的目的,没有从别人那里听见过,那么,他们只好凭主观的揣想,以己之心,度物之心,以自己平日动作的目的来忖度自然事物的目的。并且他们又发见自己身上和外界有很多东西都可以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例如:眼睛可以看,牙齿可以嚼,动植物可以资营养,太阳可以供给光明,海可以养鱼等等,因此他们便把一切自然品类,都看成是对於自己有用的工具(media [means])。他们也知道,这些工具只是他们现成地得到的,并不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於是他们便推想到必然另外有一个人创造了这些工具,以供人们使用。因为他们既然认自然品类为工具,当然不能承认,它们是自己创造而成的。於是他们以为他们自己既然知道制备工具以供自己使用,便因而推想到世界上必定有一个真宰(rectores [ruler]),或多数真宰,具有人的自由,宰制一切,创造一切,以供他们使用。但是他们对於真宰的心意(ingenius [temperament]),既始毫无所闻,便不能不凭自己主观的意见,妄加揣度,於是乎他们便说,这些真宰创造万物,以供人用,是为了使人爱戴它们,而崇奉它们以无上敬礼。因此人们莫不竭尽心思,多方铺张,以媚祀天神,冀博上帝欢心,使得上帝拿出整个自然界来满足他们盲目的欲望与无餍的贪心。於是,这种成见就逐渐变成迷信,深入人心,而难於拔除。这就是人们何以都竭力(maximo conatu, [with great diligence])想要认识并解释(intelligere easque explicare)万物之目的因(causas finales)的原因。但是,象他们这样认万物无一不有目的(是即认无一非为人用),是无异于说自然和诸神也同人们一样尽都发狂了。请看这说的流弊将演至何等地步,须知自然事物,于人有利的固多,但於人有害的,也复不少,例如疾风暴雨、地震、疾病等等。但是他们又牵强解说,认这些不幸事情的发生,不是因为人有罪过,渎犯天神,故天神震怒,以示惩戒,便是由於人们把奉天神,礼节不周,有欠虔敬,致招天谴。虽然我们的日常经验,与这种说法相抵触,而且不难举出无数事例以证明祸福之加於人身,并不分辨敬神者与不敬神者,但是人们却并不因而就扫除了这种根深蒂固的成见。因为人们把这种成见,与其他不知道有什么用处的未知事物放在一起,藉以保持自己现有的和固有的愚昧状态,实远比廓清这一套旧成见,另外想出一些新东西来要容易多了。因此他们又宣称他们确信天神的判断远远超出人的理解。这种说法,如果没有数学加以救治,实足以使人类陷於永远不能认识真理。因为数学不研究目的,仅研究形相的本质和特质(figurarum essentias, & proprietates),可提供我们以另一种真理的标准(normam, [standard])。而且除了数学以外,还有别的原因(兹不缕述)可以使人警悟这种通常的成见,引导我们得到对事物的真知识。
我已经把我开首所提出的第一点充分解释清楚了。现在要说明自然本身没有预定(praefixum)的目的,而一切目的因只不过是人心的幻象(humana figmenta),已经无须多费唇舌了。因为我相信,我既然已经指出了这种成见的原因及根源所在,并且再参看命题十六与命题三十二的绎理,及我所指出万物皆循自然的绝对圆满性和永恒必然性而出的各个命题,则这个道理已经十分明白了。但是我还要补充几句,就是:这种目的论实把自然根本弄颠倒了。因为这种说法实倒因为果,倒果为因之把本性上在先的东西,当成在后的东西,并且反而把那最高的、最圆满的认作最不圆满的东西了。因为(兹略去因果倒置,先后易位的前两点不论,因为这两点是自明的)据命题二十一、二十二与二十三,可以明白看出,凡是直接从神产生出来的结果才是最圆满的,而那须有多数间接原因才能产生出来的东西则是最不圆满的。但是假如直接由神产生出来的东西只不过是达到神的某种目的的工具,那么最先的东西既是为了最后的东西而存在,而最后的东西就会必然超出一切了。其次,这种说法也足以否定神的圆满性:因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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