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自案五千万据为己有 十五年徒刑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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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自案五千万据为己有 十五年徒刑千古奇冤


 

该通知书通知我:“你提出申诉和控告理由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控告和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立案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该通知书虽然驳回了我的申诉,但其中确认的部分事实足以证明我不构成诈骗罪。

1、该通知书确认我申请成立的安龙县钾肥厂是经过安龙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经过批准后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

2、该通知确认我经安龙县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和村民组“签订建厂用地300亩土地租赁合同,支付了建厂用地300亩土地租赁等各种费用”;

3、该通知书确认我共“诈骗工程质保金、信誉金等款项2816372元,案发后,贵州省公安厅仅追回赃款2312万元,及三凌吉普车皇冠车各一辆,收缴安龙钾肥厂所有设备和赃物等”。

 

以上只是贵州省高院以司法文书的形式正式确认了我筹资建设安龙县钾肥厂的部分投入。即使如此,我支付了近100万元的土地租赁费用,支付了化学试剂和设备器材款587万元(我保留有付款的原始证据),两台汽车几十万元,再加上贵州省公安厅追回的赃款2312万元,总金额已达到了3000万元。但该通知书却使用了“仅追回”三个字!两级法院确认我诈骗281万元,贵州省公安厅追回赃款的金额超过了3000万元,超过我诈骗金额的十倍以上!但贵州省高院却认为只是“仅追回”而已!世界上哪有如此糊涂的法官!!为了诈骗281万元,却要投入十倍以上的资金去实施诈骗,世界上哪有如此糊涂的诈骗犯!!

 

四、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贵州省公安厅自办自案,将我投入5000余万元建设的安龙县钾肥厂的全部资产据为已有

 

1996年5月3日,汪树杰、黄志伟等人身着警服、荷枪实弹进入我的住宅和办公室,搜走我现金40多万元和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后将我收容审查。他们没有让我签字、没有向我出示扣押清单。

 

贵阳市检察院1998年7月20日的起诉书和黔西南州检察院1999年12月11日的起诉书均没有提到贵州省公安厅扣押追缴赃款赃物的任何情况。贵阳市中级法院和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也对此只字不提。如果不是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确认,我在2005年前始终对贵州省公安厅追缴多少赃款赃物蒙在鼓里。

 

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确认的下列事实,足以证明贵州省公安厅不仅明目张胆地诈骗了我200万元现金反而诬告我诈骗,并且把我筹资5000余万元建设的安龙县钾肥厂的全部资产据为己有。

1、该通知书确认本案的重要证人汪树杰、黄志伟是贵州省公安厅的干警,但恰恰是他们于1995年9月2日、9月6日分两次以借款为名骗走我200万元,他们不仅借款不还,反而诬告我诈骗,并且成为我诈骗一案的重要证人。天下之大,还有比这更为荒唐的事情吗?

 

2、该通知书确认我以“被贵州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姜延虎和公安厅刑警黄志伟、汪树杰等人陷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控告和申诉。”

 

3、该通知书确认我“骗取贵州省公安厅厅办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七冶金建设公司、中国七冶安龙工程指挥部”等单位“工程质保金、信誉金等款项2816372元”。但“贵州省公安厅仅追回赃款2312万元,及三凌吉普车皇冠车各一辆,收缴安龙钾肥厂所有设备和赃物”。

 

4、该通知书确认“公安机关将追回2312万元的赃款和安龙钾肥厂所有设备等,作为赔偿贵州省公安厅办企业广西南宁市建筑设施院工程总承包公司北海公司、中国七冶安龙工程指挥部”“等单位的经济损失”。

 

贵州省公安厅将我投资5000余万建设的安龙县钾肥厂的全部资产据为已有,用以赔偿其厅办企业被我诈骗28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世界上哪有这样的赔偿方式?!贵州省公安厅自己给自己办案,这难道不是明火抢劫?!

 

我冒死保留的未被贵州省公安厅搜走的部分证据原件,证明我在建设过程中共支付了各类工程款项1537万元,我还支付了工程队水泥2300吨、各种钢材740吨、特种电焊头8吨、炸药10吨。

 

贵州省公安厅现在完全占有了我投资建设的300亩土地上的围墙、五座标准厂房(长200米、宽38米、高7米)、一座二层楼的实验楼、一座容纳5000立方米的水池,还占有了我投资兴建的2公里进厂公路和3公里1万伏的进厂高压线路。贵州省华虹华工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在我们300亩建厂土地上扩建,日夜生产“电石”。

 

我用生命保证我以上陈述的事实完全属实,如果我有半句假话,我愿意接受任何处罚甚至砍掉我的脑袋!

 

如果没有贵州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姜延虎的大权在握、直接干预,如果没有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联手操作,对我诬告、陷害和枉法裁判,不可能制造出这样的千古奇冤!

 

如果贵州省公安、检察、法院三个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位司法人员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坚持正义、主持公正,也不可能制造出这样的千古奇冤!

 

当我被判刑十五年并度过十一年六个月的牢狱生活走出监狱重获自由时,我为中国今天的民主和法治感到由衷的高兴!如果十二年前的中国能够像今天这样法治化,是不可能发生如此千古奇冤的!

 

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文革”蒙难时说过:“历史是由人民写的!”今天的中国已进入信息社会,人民已成为网民。因此,“千古冤”王道建今天说:“历史是由网民写的!”民意不可违!民意不可侮!中国今天的民主和法制是由人民一步一步推动发展的。我相信:我的冤案一定能够得到广大网民的同情和支持,广大网民的同情和支持将成为我的千古奇冤得以昭雪的非常重要的不可逆转的力量!

 

2007年11月2日,当我度过十一年六个月的冤狱生活跨出监狱大门呼吸第一口自由的空气,当我第一眼看到今天的中国如此兴盛和强大,如此民主和法制化,我涕泪长流,深信冤案昭雪有望!

 

党的十七大以“关注民生之本促进社会和谐”为题,今年“两会”对民生的关注是空前的。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已成为我们整个民族的心声。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民生作为发展之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我相信: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定能够关注此案,使我的千古奇冤早日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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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涯过来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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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了,物事人非了。确实冤,但你能和老鼠们走在一起,估计你也不是什么好人。你冤你怨但不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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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分的不幸,有可能为你的案情解答提供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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